东营市特种设备协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0-01-19 15:36:13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了保证协会会计资料正确可靠,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便于协会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协会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护协会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3条 本制度适用协会各部门岗位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该达到的基本目标

1条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条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协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3条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本协会的实际情况。

5条 约束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6条 涵盖本协会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7条 保证本协会会计工作机构及岗位能够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能够得到合理划分,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8条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佳的控制效果。

9条 随着协会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协会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将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1节 现金内控制度

1条 现金的收付由协会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

2条 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3条 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

4条 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5 严禁出纳员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6 协会财务负责人或会计负责人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8条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9条 协会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严禁用木箱,木柜保管现金,或将现金置放在办公桌内。

10 领用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7日内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无法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出差返程后长时间即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11 未经过批准,不得使用与借款内容相左的单据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12 费用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13 付出现金应取得凭证,如收据、发票、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必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协会秘书长签字才可报销。购买货物凭证必须经财务验收后,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协会秘书长签字、才能报销。

2节 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1条 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2条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3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4 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3节 工资内控制度

1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与协会秘书处核对在册职工人员姓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和补贴的金额。

2 核对各项应扣款是否正确。

3 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计算表或工资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4 审查银行划卡数与工资明细数及汇总实发数是否一致。

5 核查工资标准的变动及有关津贴的变动是否通过协会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

1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1条 协会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2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清理费用、残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 在年度会计决算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查明资产实物状况。   

4 对意外灾害损失应进行认真的核对、盘点及损失程度的评估,并及时向保险协会索赔。    

聘请专家的内控制度

1 适用于根据协会相关业务,聘请省市级专家开展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业务。

2 聘请的专家应持有该项业务的省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并由协会秘书处和财务共同验证证书。

3 聘请的专家应与协会签订《东营市特种设备协会聘用专家协议书》,并留财务备存。

4 专家在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根据协议和工作时间内容,开具个人劳务发票,由出纳发放专家费,专家应在发放表签字。

5 协会会计应对专家费发放金额、签字情况等进行审核。

五章 附则

1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