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东政办 发[2020] 17 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符合《办法》有关规定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广饶县、利津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执行。 二、补助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财政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共同承担。 三、补助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财政资金补助申请。 四、资金发放。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发放。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资金补助计划。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指标批复后,将补助资金按程序拨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账户或加装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财政补助资金中市级承担部分,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据实统计上报辖区内当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经市住房城建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相关县区(市属开发区)。 五、资金监管。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资金管。对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查问责。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另行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