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特种设备协会 特种设备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我市特种设备行业内发生的各种争议,维护行业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因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 争议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事实与法律,尊重合同约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 争议解决程序 第四条【初步沟通】 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调解程序】 申请:争议一方需提交书面申请至协会,详细说明争议事实、理由及诉求。 受理:协会收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双方。 调解:协会指定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双方应积极参与并提供必要信息。 结果:调解成功,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失败,转入下一阶段。 第六条【仲裁程序】 申请: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 组成仲裁庭:协会根据争议性质指派专家组成仲裁庭。 裁决:仲裁庭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该裁决为终局性决定。 第七条【申诉机制】 对协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其复审并作出 终决定。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执行】 争议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拒不执行者,协会有权建议司法机关介入。 第九条【监督与改进】 协会将定期评估争议处理机制的有效性,听取各方反馈,不断优化完善争议处理流程,确保公平、高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东营市特种设备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